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天博下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3、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 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为,在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专门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进行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现场采访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以上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加强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对外设以下方式接受咨询: 电话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六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5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提交《调研人员预约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一)。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不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完善危机处理体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三),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天博app、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