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同样适用,实际上,商标类案件的证据通常比其他类案件证据要更加繁杂,如何指导业务部门保存和搜集证据是企业IPR或法务关注的问题,笔者根据办案经验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证据进行汇总,以期可以帮助IPR、法务做好证据的培训天博下载、管理和搜集工作。
简单讲,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所以,只要是认为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都可以向IPR、法务或律师提供,至于这些材料对案件有没有作用(证据证明力),需要专业人员从证据的三性去把握。那什么是案件事实呢?在绝大部分商标行政案件中,通常涉及如下三个待事实:
所以,只要是可以证明以上三个事实的材料,都属于商标类案件的证据材料,但是如上所述,一个证据如果要具有证明力,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天博最新,在商标类案件中,商标权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不大,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关联性,下面简要介绍证据关联性的核心要素。
不同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商标标志,如果一份证据材料中未体现商标标志,则不能证明特定商标的使用,就需补强证据以形成证据链条。例如未显示商标,需配合体现商标的合同;如果合同未体现商标,则需对应的产品、包装实物或定做合同、磋商记录佐证,若广告合同未体现商标,则用广告片、监播报告等可以体现商标的材料证明。
如果一个商标标志在多个类别获得了注册,证据中不仅需要体现商标标志,还要体现案涉特定的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