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区域以及路灯杆、电线杆、灯箱、表箱、围墙、宣传栏、报刊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天博平台、配电柜等市政设施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
三、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公共张贴栏等正规渠道发布广告信息天博综合,严禁发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不文明、不健康广告和信息。
(一)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喷涂小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给予处罚。
(三)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不听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给予处罚。
(四)在城区道路上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向驾乘人员散发或者通过车窗向车内投放小广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处罚。
(五)在城区道路机动车道上招拦车辆或者车辆遇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缓(停)行、等待绿灯放行时,行人在机动车道上穿插走动向车辆驾乘人员发放小广告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
(六)对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内容涉黄、涉赌、涉毒、涉枪涉爆,涉及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非法行医、宣传暴恐、非法票据、非法集资等内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坚决予以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