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给介绍的广告设计业务,自认为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工作,等到要谈价格和印刷数量时,对方却说暂时不需要印刷了。原以为是对方不喜欢自己的设计样本,碍于情面也没细问,谁知某天在刷微信朋友圈时,发现对方已经拿着自己的设计样本另行印刷,这让她气不打一处来,决定与其对簿公堂讨钱。日前,市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
“甲方”是观海卫的孙先生(化名),宁波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方”是长河的潘女士(化名),从事广告设计和印刷业务。这单活当初是通过孙先生的朋友天博app,也就是潘女士的前夫介绍给潘女士的。
2018年7月,孙先生提供了图片和参数,委托潘女士进行调色、排版、修改等,为自家贸易公司的音响产品设计广告宣传册样本。经双方多次沟通及修改调整后天博平台,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于同年9月20日晚确认了潘女士交付的设计终稿,并表示待向老板孙先生请示后,再决定印刷数量。
按照潘女士的说法,她是出于信任,当时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了相关事宜。可是,潘女士没有等到对方业务员的肯定回复,而是被孙先生告知暂时不需要印刷样本了。潘女士说,碍于朋友情面,她并没有开口向孙先生主张劳务费。
谁知,同年10月9日晚上的一个意外发现,让潘女士决定与孙先生撕破脸——她通过孙先生的微信朋友圈得知,孙先生竟然拿着她所设计的样本另行印刷成册了。于是,潘女士当即拨通了孙先生的电话,要求对方支付设计费,但孙先生以该印刷成品并非以潘女士的样本设计为由拒绝了。
庭上,潘女士觉得自己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5万元。另一方面,作为被告一的孙先生则认为,自己个人与潘女士不存在委托关系,他是代表贸易公司在与潘女士协商相关事宜;如果认定他个人与潘女士的委托关系成立,那么觉得潘女士主张的5万元设计费过高,应以市场价格为准。作为被告二的贸易公司对委托潘女士设计广告宣传册样本一事无异议,但表示公司并未对终稿进行确认,双方也未约定设计费用。
据了解,就在潘女士交稿的次日,也就是2018年9月21日,贸易公司的业务员向宁波的一家科技公司询价,并明确表示会提供图片和参数,无需该公司进行设计。科技公司报价后,贸易公司遂让其印刷了包含12个版面的500册广告宣传册,并支付了包含200元版面局部调整费在内的共计1500元印刷费。另据悉,贸易公司找的这家科技公司不做原创设计,公司业务以印刷为主。
原被告双方在谈这单设计业务前根本就没提过费用怎么算这档子事,后来出现了纠纷,这设计费到底该怎么收呢?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一起走访了部分广告公司,经过一番市场调查,这类宣传册每个版面的设计费为60元至150元不等。
原被告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委托原告设计广告宣传册的相对人到底算谁?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从原被告发生业务的过程分析,被告孙先生委托原告对其提供的图片、参数进行调色、排版、修改等,原告亦利用自己的技术、劳动,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并经被告确认后交付了工作成果。据此,法院确认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另外,被告孙先生系被告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讼争成果亦应用于贸易公司的商业目的,结合贸易公司自认其系设计委托方的事实,法院确认承揽合同的定作方为贸易公司,被告孙先生的委托行为系履行贸易公司的职务行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贸易公司虽未就承揽合同的报酬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已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现被告贸易公司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将涉案工作成果私自交付给第三方进行印刷,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市场走访的版面设计单价,结合原告对涉案成果投入的时间、精力及被告的行为表现,酌情确定每个版面的单价为150元,即讼争广告宣传册的设计费为1800元。
据了解,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为书面形式合同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
“另外,书面形式虽然相对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会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法官说,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引发的违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袁齐 宋奕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