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社会对违法广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在各地整理、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2017年度温州市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现予公告如下:
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委托乐清市广告公司制作并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每周一、周四在乐清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章光101集团(企业形象)广告。该广告含有“...紫杉醇是国际公认的防癌抗癌药剂,能有效抑制糖尿病及治疗心脏病的功效,而从红豆杉的树皮和树叶中提炼出来的紫杉醇,对多种晚期癌症疗效突出,目前在医学界被称为‘治疗癌症的一道有效防线’...”等内容。广告费用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对乐清市广告公司处以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于2014年3月始至2017年6月23日案发止共印制了5000份《比优教育奥数竞赛荣誉榜》和《成绩见证实力》宣传册进行分发,该宣传册中含有利用参加培训学生的名义、提供教育服务的培训老师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广告费用为1234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于2016年09月08日通过转载的形式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联通‘史上’最强代言出现了”的宣传内容。该宣传内容中出现国家的图像,并在国家图像上方标注“联通最强代言词出现了”字样。当事人共支付腾讯公司平台使用费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当事人于2016年8月10日18时在温州公共民生频道(另案处理)播出包括“要投资理财找‘鼎信贷 是您放心、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和“8月8日诚信单位”等内容的广告,广告费用为1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
2015年11月2日起,当事人通过投入他人邮箱等方式发放印刷品广告,将其经营的洽谈借贷撮合活动宣传成“年年宝”、“月鑫宝”、“单季红”等产品,与当事人实际从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不符。同时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宣传其“随心宝”产品的特征为可以“随进随出”、“随存随取”,实际上无法实现;印刷品广告均含有“单季红到期返息9%”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文字,但没有注明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的内容,等等。至2016年5月13日案发时,当事人已将其余广告自行清理销毁。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打印上述广告的数量和制作费用等相关证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当事人于2017年4月18日在该公司认证的新浪微博平台上发布了“做完线天能有什么样的效果?让我们用事实说线D线天 术前烦恼:法令纹、肌肤轻度松弛 面颊下垂即视感明显”及患者术前术后照片等广告内容;该医疗广告中宣传的患者,于同年3月25日来当事人医院进行4D线雕提拉术治疗,术后同意把术前术后照片作为当事人宣传照片之用。当事人还委托他人制作了四个网站,分别发布了“二胎风险大真人真事报道”及“星宇妈妈”等四个不孕案例的宣传内容;“东方不孕不育专科还你生育权”的文章,文章内讲述了周女士接受温州东方不孕不育专科治疗,成功怀孕的案例;“叶子蜕变项目 韩式双眼皮”及手术前后照、“可可蜕变项目 假体隆胸”及手术前后照、“贝贝 蜕变项目 祛斑” 及手术前后照、“瑶瑶 蜕变项目 韩式双眼皮”及手术前后照等四个案例展示的宣传内容;“长下巴手术介绍 手术方案 手术前后对比”、“不对称 手术介绍 手术方案 手术前后对比”、“下巴宽大 手术介绍 手术方案 手术前后对比”等内容并使用了长下巴、不对称和下巴宽大三组手术前后对比照,该三组手术前后对比照均来自于电脑图库,不是真实的医疗案例。当事人声称前三个网站宣传的案例是根据真实的患者情况来编写的,但无法提供患者的就诊记录等证明文件。网页制作费计256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3000元。
当事人于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1月02日期间,通过网站发布了含有“年化利率9.0%”、“100%本息保障”、“100%保本付息”、“年化收益率7%-10.8%” 、“40倍活期存款收益”等内容的广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含有“如果我注册了,十年后......”、“奥迪、LV随便买”、“我的新房在中心地段”、“奔驰宝马换着开”、“朋友都要抱大腿”、“想想都很开心”、“年化效益7%”、“银行定期年利率仅3%”等内容的广告,在手机客户端APP中发布了含有“年化10.20%”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其开发的“德信•铂瑞湾”房地产项目中的商铺,自行设计并制作好样版后委托他人印制广告单,内有“超值黄金旺铺投资首选‘钱’力无限”、“商铺是固定资产,不仅拥有广阔升值前景,还可自主经营或租赁经营,购买商铺是可让资产保值增值的稳妥方式之一”等宣传内容,上述广告宣传单共印制2000份,每份单价成本为1.5元,计广告费用3000元。当事人于2016年9月2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超41万方滨水文教奢宅,即将荣耀开盘”的推送广告,宣传瑞安市安阳实验中学和瑞安市安阳实验小学教盟学校落址在其开发的“德信•铂瑞湾”楼盘附近时,用了“黄金教育住区”、“家门口的名校学府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等宣传语进行描述,同时“瑞安首屈一指的生态宜居住区”“给孩子最好的成长环境”等用语,易误导消费者。该篇微信推送广告的费用为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600元。
2017年4月17日,当事人委托制作含有“农行惠农理财,用钱生钱,收益高至4.2%,详询泰顺农行三魁分理处,咨询电线××××,理财非存款,投资需谨慎”等内容广告,发布在泰顺县雪溪乡桥西村深度洋胡晓玲家的外墙上,广告宽14米,高14米。制作费用为562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62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进门两侧的玻璃上粘贴了使用医疗用语的海报,海报上标注:“妇科炎症排毒养颜 瘙痒难耐 祛斑除皱 祛除异味 丰胸瘦身 宫颈糜烂 缩阴紧致 月经不调 痛经量少 痔疮便秘 漏尿失眠”等字样。同时当事人于2017年3月起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网络广告,其发送的朋友圈内容上附有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检验(人乳头瘤病13种高危型)HPV DNA检测报告单照片一张 ,照片上标明:“未用净夫人之前HPV(人乳头瘤)阳性”;并附有检测报告单照片一张,照片上标明:“用净夫人70片后阳性转阴性”,并附有文字:“如果你或身边的亲人有HPV阳性(人乳头瘤病毒感染) 医院也没有特效药物,但是净夫人可以帮助你 用70片净夫人转阴了”。另有发送的朋友圈一条附有文字:“吴美清总代:我是原发性痛经20几年了,……我去检查医生说是子宫腺肌症引起的病痛,县医院专家说没什么特效药,只能吃止痛药。……直到有天在同学的朋友圈看到净夫人天博综合,我就买了1周期试试,说真的痛经不可能这么快改善,我听同学的坚持使用,到4周期后来月经就明显改善了,痛经也减轻了,我信净夫人,所以我每天都在用,今天是我7周期后来月经了。……”等内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证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7日在天猫店网页(网址:)发布含有“婴儿沐浴床产品已取得专利(专利号:4x),全新升级国家专利双固定扣设计不摇晃宝宝更具安全感”等内容的广告,广告费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于2017年2月底委托乐清市虹桥某广告设计工作室以0.1元/张的价格印制了单页双面宣传单2000张,以0.2元/张的价格印制了两页双面宣传单1000张,采用随意发放的方式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宣传单上宣称:“《传福堂鼻炎膏》是医学界一致认可,修复鼻粘膜的方剂,采用一排毒、二修复、三巩固三步骤治疗法:第一步:传福堂排毒膏,清洗鼻垃圾、舒畅鼻呼吸。…第二部:传福堂修复膏,挖腐肉、拔病根,全面修复鼻粘膜。…轻者1-2周期,重症患者天博登陆,患病时间比较长的患者3-4周期即可痊愈。…第三部:传福堂巩固膏,确保愈后不复发。…巩固治疗,全面滋养鼻粘膜,这样才能确保愈后不复发”;宣传单上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和“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等标注。广告费用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其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800元。